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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5-15  发文字号:并财法[2003]第20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晋财法[2003]6号)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超限运输车辆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晋财法[2003]6号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有单位询问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吨公里0.2元“超限运输车辆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是否缴纳营业税,经研究,现明确如 下: 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吨公里0.2元“超限运输车辆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是根据交通部和省政府文件精神,经省交通厅、省财政 厅、省物价局批准(晋交体字[2002]297号)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 政策的通知》中不征收营业税收费的有关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