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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5-15 发文字号:并财法[2003]第2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法
[200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转发《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法[2003]9号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将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涉及的
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因财产的无偿划转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应按有关规定贴花。
三、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新设立企业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其中:改制前已贴花的资金应按税法有关规定贴花。
四、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合同,由于成立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需要将上市公司改为
执行主题,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同时改制前已贴花的合同,可不再征收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