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10-29 发文字号:并财法[2003]第3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法[2003]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转发《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法[2003]46号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农民税费负担,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对部分农业特产品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近来,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反映,要求对改征农业税后个人生产农业特产品的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0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财政和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向广大农民宣传国家税收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积极推进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