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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10-29 发文字号:并财法[2003]第39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法[2003]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转发《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法[2003]50号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到2005年年底。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