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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3-10 发文字号:并财法[2003]第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
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晋财法[2002]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二OO三年三月十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法[2002]43号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批准的保险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境内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
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二OO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