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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11-11  发文字号:并财法[2003]第4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晋财法[2003]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转发《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法[2003]47号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 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 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