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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工作有关具体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10-25  发文字号:并财农税字[1994]第1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房地产交易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农字(1994)第6号《关于契税工作有关具体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再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商品房契税征收在我市范围内进展很不平衡,所有征收单位或委托代征单位接此通知后,均应全面开征,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故不征或 缓征。 二、对已经销售的商品房,各征收(或代征)单位应想方设法进行补征。 三、严格控制减免,不得擅自乱开口子,确因家境困难,无力缴纳者,均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征收机关批准,报市级征收部门备 案后,方可减免。 四、集资建商品房的实际造价可由承建单位提供,经主管建设的城建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 附: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工作有关具体政策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工作有关具体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晋地税农字(1994)第6号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工作,使契税做到应收尽收,除《契税暂行条例》已有明确规定外,我们根据财政部有关契税的规定,对个人购 买商品房公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等征收契税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整理,现通知如下: 一、个人购买开发经营单位出售的商品房,产权属于个人,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房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以预收售房款方式“集资”建商品房,其房屋产权为出资者个人所有的,照章征收契税。 “集资”建商品房的计税价格,可按所购房屋的实际造价计征,税率为6%。 三、商品房出售,买卖双方签有交易合同(契约,下同)的,可按合同中的实际成交额计征;没有签定合同的商品房买卖,房地产开发公 司出售商品房所开具的《房地产经营统一发票》,在交付使用时与买主签定的《房屋验收交接记录表》、《购房证明书》以及当地有关部 门出具的其他房产转移凭据均可视为房产转移契约,计征契税。考虑到目前商品房销售出现的暂时困难,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鼓励个 人购买商品房,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部门审批,可以给予不超过应征税额的10%减税照顾。 四、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于出资者个人所有,并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 内的,可以每户免征契税一次。 五、全民、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有本市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按规定符合标准价住房条件的,在规定的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第一次购 买公有住房(指单位自管新旧住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新旧住房,不含商品房),可免征契税,此项免税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六、对银行开展有奖储蓄等奖给中奖者房屋,产权属无偿转移,应比照赠与行为征收契税,税率为6%。 七、对以房屋抵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按规定征收契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 登记手续的,均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八、外国企业、外国人、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承受房屋所有权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外国企业、外 国人购买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一定时期内取得房屋所有权,应照章征收契税,税率按6%执行。 九、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其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用侨汇、外汇购买房屋,可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定要认真主动做好契税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征收管理,把应征契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一九九四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