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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转发<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10-27  发文字号:并财预[1998]第99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字[1998]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转发《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8]61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建立,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 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印花税问题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4‰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下同)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关于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 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末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 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 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 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5、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 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五、本通知从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