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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关于对查补税款是否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请示报告》

颁布时间:1998-05-12  发文字号:财税[1998]80号

(财驻陕监字(98)第087号)收悉。经研究,明确如下: 为严肃财经法纪,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 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 ,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财税字〔1998〕80号;1998年5 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