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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转发<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5-19  发文字号:并财预字[1998]第36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字[1998]9号文,转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转发《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8]9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2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94号)003号]规定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有 关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8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校办企业,一 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停止执行县以上民政部门对本辖区的福利企业按其年免税总额的10%提取生产发展基金的政策。 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