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9-11  发文字号:并财预字[1998]第79号

各县(市) 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通知》晋财预字[1998]52号转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8]52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93号《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字[1998]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地方税务局: 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规定,截止1997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决定 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1998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