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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3-09 发文字号:并财预字[1999]第10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字(199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9]5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9号《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林业局反映,近期以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提出对育林基金征收营业税,因此,要求对育林基金是否应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经研
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
等,下同)集中的育林基金,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
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