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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4-20  发文字号:并财预字[1999]第25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字(1999)11号转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9]11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号《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3号)规定的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 续执行到1999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 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