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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10-12  发文字号:并财预字[1999]第50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字(1999)33号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9]33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0号《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的国债,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 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鉴于发行专项国债是国家运用积极财政政策刺激有效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大宏观调控措施,用于 转贷的专项国债属于财政资金,不同于银行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