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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10-12  发文字号:并财预字[1999]第5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字(1999)32号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9]32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2l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 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 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 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 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8月l日起执行。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 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