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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12-15  发文字号:并财预字[1999]第7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字[1999]35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9]35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8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 成的投资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纳税人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计划投资额已按照规定预缴的税款,其多预缴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准后予以退还。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