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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3-30  发文字号:并财预字[2000]第7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字(1999)44号]转发给你们的,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三月三十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9]44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64号《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