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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11-29 发文字号:并财预字[2001]第10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晋财法[200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法[2001]48号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二00一年九月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下发以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娱乐业”税目的范围,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