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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下发我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4-05 发文字号:并财预字[2001]第2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下发我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的通知》(晋财法[200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二00一年四月五日
关于下发我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晋财法[2001]5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第三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或虽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专户管理但未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附件:{山西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
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