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5-31  发文字号:并财预字[2001]第39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晋财法[20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法[2001]14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二00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