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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5-31 发文字号:并财预字[2001]第39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晋财法[20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法[2001]14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二00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