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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9-26  发文字号:并财预字[2001]第77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通知>的通知》(晋财法[200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通知》的通知 晋财法[2001]42号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通知》(财税[2001]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通知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各地对设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服务的索道运营营业税政策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就有关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的索道运营提供的索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