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11-29  发文字号:并财预字[2001]第99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法[200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法[2001]47号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八月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