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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计划委员会、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征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8-16  发文字号:并地税财特字[1999]第20号

各县(市)区计委、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切实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税收的源泉控管办法,堵塞征 管漏洞,根据山西省计划委员会、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特发(1999)第6号《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的有关要求,经太原市计划委员会和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太原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征办法》(以下简称《代征办 法》),现将《代征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计委在下发投资计划文件和发放投资许可证时代征当年度的税款,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年度结算、竣工清算工作,仍由主管税务机关根 据建设项目单位提供的已缴税款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不在本办法范围内的其它投资项目和计委应代征而未代征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 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计划外投资项目和零税率项目的税收征管仍由税务机关按原规定执行。 二、计委在领取“代征税款专用收据”时应将已使用的旧票(第一联“存根联”、第三联“记帐联”)一同交回,并按季编制《收据领用 季报表》。填开收据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严禁转借、转让、擅自销毁;计委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 《代征税款分月明细统计表》交地税局。 三、计委代征税款和代征手续费的提取、支付等内部划转事项另行通知。 四、地税局应及时向计委通报税收政策变化情况,解释税收政策规定,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共同搞好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 管工作。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 太原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征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税收的源泉控管办法,堵塞征 管漏洞,充分发挥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山西省计划委员会、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特发(1999)第6号《关于加强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代征范围 (一)列入太原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列入太原市属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和城市维护维修计划,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性质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山西省计划委员会应代征而未代征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代征主体 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统一由太原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代征。 三、代征环节 (一)列入太原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基建项目,在市计委下发投资计划文件时代征税款。 (二)列入太原市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和城市维护维修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计委发放《投资许可证》时代征税款。 四、代征程序 (一)开具《太原市投资项目代征税款通知书》 市计委根据税务部门所核定投资项目的税率、税金向纳税人填开《太原市投资项目代征税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对未经税务部门核定税率、税金的投资项目,市计委应责令建设项目单位先到税务部门进行核定。 (二)预缴税款 建设项目单位根据《通知书》所标定的税额到指定银行预缴税款。 (三)审核 建设项目单位预缴税款后,应携带银行出具的受理凭证及建设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交市计委审核,作为税款划转的依据,并将银行出 具的受理凭证的影印件交市计委留存。 (四)下发投资文件、发放《投资许可证》、开具“代征税款专用收据” 市计委对建设项目单位提供的银行受理凭证进行认真审核,并确认预缴税款已到指定银行帐户后,方可下发投资计划文件,发放《投资许 可证》,同时向建设项目单位开具“代征税款专用收据”。“代征税款专用收据”必须加盖《太原市市属投资项目代征税款专用章》、太 原市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办公室公章和开票人名章后方为有效凭证。 “代征税款专用收据”应使用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套印有《发票监制章》的《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统一收款收据》,禁止以其它票据 代替,市计委应将“代征税款专用收据”的收据联(第二联)交建设项目单位。 (五)换取税票 建设项目单位完成上述预缴税款手续后,务于次月10日前持市计委开具的“代征税款专用收据”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登记 和缴纳税款手续,并以“代征税款专用收据”换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建设项目单位提供的“代 征税款专用收据”如实开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五、违章处罚 (一)凡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税款而进行开工建设的投资项目,一经查出,税务机关除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并加以处罚外,市计委在两年 内不予安排新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纳税登记、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 罚。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附:{代征税款分月明细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