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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产核资后房产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12-21  发文字号:并地税财字[1995]第1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目前,我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已普遍进行了清产核资,根据国办发(1993)29号文件第一条“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 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包括原值和净值)。并按重估的固定资产价值以《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率 计提折旧资金。”房产税计税依据应以房产重估入帐的帐面价值为依据。计税依据调整时间为调整房产帐面价值的次月。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