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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应否征收房产税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6-13  发文字号:并地税财字[1996]第7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财字(1996)第9号《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应否征收房产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各 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应否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晋地税财字(1996)第9号 晋中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行地税财字(1996)第007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应否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 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在未使用之前暂缓征收房产税,一经出售或在出售之前已使用的商品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此复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