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关于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7-15 发文字号:并地税规发 [2002]第5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政策统一、严肃,现将有关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工资标准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市直各分局所管辖的企业,已在市残联年审过的按年审表中计算的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参加年审的企业不论安置残疾人与否都按:2001年末本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 1.5%×9601元(市统计局提供的2001年度太原市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二、各县(市)、区以当地统计局提供的2001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为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企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2001年末本企业在职职 工总人数×1.5%——本企业已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数)×本企业所在县(市)区职工2001年度 年人均工资。
——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