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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代征土地增值税范围的函
颁布时间:1997-12-22 发文字号:并地税函字[1997]第1号
太原市土地管理局、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目前在我国注册设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地方税收统一由各级地税机关的涉外征收局征收管理。因此,我局委托你单位代扣土地增值税的业务中,不包括代扣涉外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业务;今后涉及太原地区涉外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管统一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管理。特此函告。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