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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省地税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5-16  发文字号:并地税计发[2002]第2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 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法[2002]11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句: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 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水[2002]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 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自2002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为了适应财政体制变化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号)和《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