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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2002-08-12 发文字号:并地税计发[2002]第4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年已缴库的滞纳金、罚款收入,不符合规定的,及时进行调整。
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2002]41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转发给你们。
按照《关于财政体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和收入征缴及入库等具体问题的通知》(晋财预[2001]155号)及《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预[2002]5号)规定,晋财预{2002]5号文件附件所列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上缴的所得税收入有省与中央各分享50%。相应地,其税款滞纳金、罚款的50%作为中央收入,就地上缴中央国库;50%作为省级收入,就地上缴省级国库。现予明确,请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财预[2002]313号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补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为简化手续,方便征管,现对部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预算级次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字[2001]3号)附件所列企业(包括企业分支机构)上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50%作为中央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50%作为纳税地的地方收入,就地上缴地方国库,不实行跨地区分享。
二、各地税务机关在办理上述收入缴库时,应单独填写缴款书,并根据企业情况,以《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490款“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有关项级科目办理缴库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各地已缴纳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请按本通知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