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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2003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12-20 发文字号:并地税计发[2002]第6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晋财预[2002]97号《关于调整2003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确保从2003年1月1日起所得税收入按新的分享比例及时准确缴入国库。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2003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晋财预[2002]97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2003年所得税收入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考虑”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编制2003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2]23号)要求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对市地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晋政发[2001]44号)精神,现将2003年所得税收入(包括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各级分享比例及预算级次规定如下: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14%,市地分享26%。除分享比例变化外,所得税收入征缴及入库等问题仍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财政体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和收入征缴及入库等
具体问题的通知》(晋财预[2001]155号)文件执行。
2003年省对市地财政体制基数及2003年以后年份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问题另行通知。各级财政、国税、地税、人行部门要相互配合,尽快修改税收征收、缴库软件,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从2003年1月1日起所得税收入按新的分享比例及时准确缴入国库。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