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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呆帐税金申请审批确认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6-29  发文字号:并地税计字[2000]第27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呆帐税金申请审批确认办法》在六月二十八日召开的全市计会工作会议上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六月二十九日 ——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呆帐税金申请审批确认办法 为了有效压缩欠税,促进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制度》,特制定《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呆帐税金申请审批确认办法》。—— 一、呆帐税金范围—— 税收会计制度中的呆帐税金有两种类型,一是指欠税期限超过三年,仍然没有收回的欠税;二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因准备核销的欠税。—— 二、审批要求—— 1、县级地税局要成立呆帐税金审批机构,负责呆帐税金的审核审查、审批确认。—— 2、申请确认呆帐税金的欠税年限,按日历日期计算。对欠缴期限超过三年,仍然没有收回的欠税,经基层征收机关核实后逐户填制“呆帐税金申请审批确认书”(式样见附表一),并上报县级地税局审批确认,县级地税局对基层征收机关编报的“呆帐税金申请审批确认书”核实无误后,审批机构集体研究予以确认。县级地税局编制“呆帐税金申请审批汇总表”(式样见附表二),于每年六月、十二月报市局计会科备案。—— 3、申请确认呆帐税金,将呆帐税金从欠税中分离出来,仅是税务部门内部的一种欠税处理方法,并不是对欠税的豁免。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呆帐税金应尽可能地清收。为满足税收会计核算需要,清收呆帐税金时,在税票备注栏需注明“清收呆帐”的字样。—— 附表一:{呆帐税金申请审批确认表} 附表二:{呆帐税金申请审批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