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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税局关于住房基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1-14 发文字号:并地税计字[2000]第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财装字(1999)6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门住房基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杏花岭、迎泽区除外)要根据文件规定,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住房基金专用帐户并按规定分设“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宅维修基金”和“其他基金”等五个分帐户。原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帐户不在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的,要按规定在清理帐户后再开设有关帐户。——
2——市直属分局、杏花岭和迎泽区地税局根据省局要求在建设银行太原城建支行开设“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专户,并按规定设立“住房基金”五个分帐户。——
3——各征收单位开户后,请将开户银行、帐号报送市局计会科备案。——
二OOO年元月十四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门住房基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晋地税财装字(1999)第61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省局后勤中心:——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晋财综字(1999)40号《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综字(1999)41号《关于财政部〈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和晋财会字(1999)83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省局后勤中心务必于2000年1月15日前将2000年住房公积金补贴支出预算表和1999年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表报省局财务装备处。——
2——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一定比例所提取单位住房基金由省局根据情况另行规定。——
3——有关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请各地市局布置所属事业单位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综字[1999]40号
各地、市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转发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单位住房基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要与其他事业行政经费分列,单独编列预算。——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可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单位住房基金,具体提取比例一般按不超过10%,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情况核定。——
四、行政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承力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不得多头开户。各单位应将收到、提取和划转的各项住房基金及时转入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单位住房基金发生的支出应从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中支出。——
五、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及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具体时间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附件: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字[1998]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合理筹措和专项使用,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以下简称单位住房基金)是指按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由国家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共同筹集,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单位住房基金应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筹集,主要来源是: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基金;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按规定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从单位售房收入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利息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提取和划转的各项资金,须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核定,按现行财务办法列支后,全额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第五条 单位住房基金必须专项用于本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支出。主要用于: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或住房补贴;已售住房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住房建设;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
已售住房共用部分的维修支出从单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行制定。——
第六条 单位住房基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结余,全额结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制度。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是单位财务收支预决算的组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单位财务收支预决算的同时,应编制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住房基金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年度住房基金收入和支出增减因素,编制单位住房基金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经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执行。住房基金收支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规定在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对住房基金收支实行单独核算。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单位住房基金银行专用帐户,以及编制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的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按有关法规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的通知》
的通知——
晋财综字[1999]41号
各地、市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交财政部《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的通知》转发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主管部门每年11月底前,要将汇总后的下一年度预算及编制说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每年2月底前,要将汇总后的上一年度决算及编制说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1999年度住房基金收支预算,各主管部门要在99年6月底前拨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附件: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
——
财政部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的通知——
财综字[19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住房基金收支活动,加强住房基金财务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8]168号)规定,从1999年起,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现将有关规定和统一的报表格式编制。——
二、住房基金收支项目如下:——
1、财政预算拨入的住房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从预算中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缴交住房公积金、发放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的基金。——
2、财政专户拨入的住房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缴交住房公积金、发入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的资金。——
3、自管住房出租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本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收取的租金收入。——
4、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是指行政事业从出售其自管公房取得收入中,扣除按规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的净收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6、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
7、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售房单位按规定比例从售房收入提取的以及购房者按购房款2%缴交的维修基金。——
8、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原用于住房的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
9、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10、其他资金,是指上述资金以外筹集的各项住房基金。——
11、利息收入,是指单位住房基金存入银行按规定利率计息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住房基金支出项目——
1、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
2、发放住房补贴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寂贴。——
3、发放住房提租补贴支出,是指1994年《国务院关于演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以前,行政事业单位按地方房改政策规定,发放给职工用于住房提租后交纳住房租金的补贴。——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安排的已售公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支出。具体安排使用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制定的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5、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尚未出售的自管住房进行维修、管理和改造的支出。——
6、住房建设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用自有土地或对拥有产权的危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建需列支的自建住房支出 。——
7、其他支出,是指上述支出之外用于住房方面的各项支出。——
(三)住房基金结余——
住房基金结余是指单位住房基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中,财政预算拨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以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需单独反映——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预算及编制说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决算及编制说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建立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制度的同时,相应建立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规定的收支项目,应及时纠正并进行
调整,确保住房基金的安全完整、专款专用。——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
山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体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会字[1998]83号
各地市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8]32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事业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的要求,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8]168号和《关于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09号),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事业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附件: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
一、住房基金的会计核算——
(一)事业单位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二)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收到自管住房出租收入,收到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以及取得的住房基金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事业单位出售职工住房,按取得的售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同时,按出售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事业单位应将已出售职工住房的原价、出售收入等情况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借记有关支出及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三)事业单位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或住房补贴,向物业管理企业划转已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支付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费用,支付住房建设支出以及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借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事业单位应增设“住房基金”备查簿,所有住房基金的来源以及运用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中登记,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事业单位使用的住房收入,按规定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从单位售房收入中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原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以及利息收入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贷方登记;事业单位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或住房补贴,划转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支付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费用,住房建设以及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借方登记,“住房基金”备查簿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二、实行离退休经旨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的会计核算——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会计规定如下:——
1、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离退休经遇,应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增设“拨入离退休经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支付的离退休经费在“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核算,并分别“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和“自筹离退休经费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2、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离退休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离退休经费”科目。——
支付各项离退休经费,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3、期末结账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离退休经费”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离退休经费”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将“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
(二)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增设“拨入离退休经费”明细科目;在“医疗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和“药品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下分别“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和“自筹离退休经费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以上科目的核算内容和方法同上。——
(三)执行《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增设“拨入离退休经费”明细科目;在“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下分别“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和“自筹离退休经费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以上科目的核算内容和方法同上,但期末结账时的账务处理不同。——
“财政补助结存”科目下增设“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明细科目。期末结账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离退休经费”科目,贷记“财政补助结存——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科目;将“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中属于“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部分转入“财政补助结存——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科目,借记“财政补助结存——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将“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中属于自筹离退休经费支出部分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
三、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1、按规定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对于收到的财政部门拨入的离退休经费,应在“财政补助收入”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项目予以反映。本项目应根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所属“拨入离退休经费”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对于支付的离退休经费,应在“事业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所属“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对于财政部门拨入的离退休经费结存,应在“事业结余”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予以反映。本项目应根据“事业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按规定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应在“财政专项补助结余”项目下,“待分配结余”项目上增设“拨入离退休经遇结存”项目。本项目反映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同上。——
3、按规定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应在“财政补助收入”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项目;在“事业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项目;在“财政补助结存”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以上项目反映的内容和增列方法同上。——
(二)收入支出总表《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称“收入支出表”——
1、按规定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对于收到的财政部门拨入的离退休经遇,应在“财政补助收入”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项目予以反映。本项目应根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所属“拨入离退休经费”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对于支付的离退休经费,应在“事业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项目予以反映。本项目应根据“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遇支出)”科目所属“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对于财政部门拨入的离退休经费结存,应在“事业结余”项目下增设“减:拨入离退休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项目的差额填列。——
2、按规定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应在“财政补助收入”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项目;在“医疗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项目;在“药品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项目;在“减:财政专项补助结余”项目下,“减:应缴超收款”项目上增设“减: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以上项目反映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同上。——
3、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应在:财政补助收入”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项目;在事业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项目。以上项目反映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同上。——
本年财政补助结存项目下增设“其中:本年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在“3结转以前年度财政补助结存(+)”项目下增设“其中:结转以前年度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其中:本年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应根据本年拨入离退休经费与从本年拨入离退休经费中开支的离退休经费支出的差额分析填列。“其中:结转以前年度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应根据本年使用以前年度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的数额分析填列。
附件:1——{1999年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表}
2——{2000年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支出预算表}
附件:{1999年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表}
{1999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表1}
{1999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