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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5-08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发[2001]第1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晋地税税一发〔20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一年五月八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税一发[2001]11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的营业税政策,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