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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11-28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4]第1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高新税收征收处: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营字(1994)第1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营字(1994)第11号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55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内税一字[1994]第390号《关于电力调整试验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内蒙古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水电机组及其 他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建筑业”税目中的“安装”项目的征税范围是指对 各种设备的装备、安置工程作业,而测试、试验是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我局意见,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 收营业税。   此复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