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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2.5%服务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12-14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4]第17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高新处: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营字(1994)第17号《关于对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2.5%服务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 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2.5%服务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晋地税营字(1994)第17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并地税流字(1994)第13号《关于对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2.5%服务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文中所述问题,经我局研究,各经 销单位向用户收取的2.5%服务费收入就地缴纳增值税,是将该项收入视为价外费用一并缴纳增值税,是各经销单位取得收入缴纳税款。分成 后,省级取得50%的分成收入,地市、县(区)公司从经销单位取得50%的分成收入,对这些收入,依照一切收入都必须纳税、多环节多次征 的税法立法原则,仍应按税法规定将其做为收费以“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