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2.5%服务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12-14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4]第17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高新处: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营字(1994)第17号《关于对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2.5%服务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
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2.5%服务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晋地税营字(1994)第17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并地税流字(1994)第13号《关于对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2.5%服务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文中所述问题,经我局研究,各经
销单位向用户收取的2.5%服务费收入就地缴纳增值税,是将该项收入视为价外费用一并缴纳增值税,是各经销单位取得收入缴纳税款。分成
后,省级取得50%的分成收入,地市、县(区)公司从经销单位取得50%的分成收入,对这些收入,依照一切收入都必须纳税、多环节多次征
的税法立法原则,仍应按税法规定将其做为收费以“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