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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未列举名称资源税额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10-05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4]第6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营字(1994)第4号“关于下发未列举名称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存在什
么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五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未列举名称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晋地税营字(1994)第4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我省未列举名称资源税定额已报经省政府批准,以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营字
(1994)第1号文下发各地执行。对你市未列举名称铁矿石资源税税额的确定标准,也报经省政府同意。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标准,你市范围内
独立矿山的铁矿石资源税税额暂定为8.4元/吨,非独立矿山的铁矿石资源税税额暂定为7.4元/吨,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