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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汽车驾驶培训业务适用税目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10-22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4]第8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城区、市直各分局、高新税收征收处: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营字(1994)第9号《关于对汽车驾驶培训业务适用税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汽车驾驶培训业务适用税目的通知
晋地税营字(1994)第9号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晋地税营字(1994)第5号《关于对长治市交警汽校征收营业税、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问题的批复》已下发各地、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最近在杨州召开的营业税业务培训会议精神,对开办汽车驾驶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改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所述适用税目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