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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5-10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5]第1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95)第17号、山西省财政厅(1995)晋财预字第53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5)第17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法字第53号《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法字(1994)第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接到来信,询问有关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确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 营业税的营业额。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