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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对劳动服务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5-01-18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5]第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高新税收征管处: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营字[1994]第21号“关于对劳动服务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元月十八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劳动服务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晋地税营字(1994)第21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并地税流字(1994)第16号《关于对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管理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及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向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不符合不征营业税所列 条件,因此,对其收取的管理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 特此批复。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