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10-18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5]第39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1995)晋财预字第170号《关于转发〈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5)第170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5)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已以(1995)晋财预字第61号文予以转发,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 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