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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等三个征免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2-06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5]第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高新税收征管处: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95)第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等三个征免税规定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等三个征免税规定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5)第1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6号《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 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等三个征免税规定的通知一并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 执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财政部就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实现问题以(94)财会二字第02号文件答复深圳市财政局称:“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 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并将该复函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该复函发 出后,不少地区税务机关询问,对于房地产经营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还是按 该复函的规定执行。 经与财政部联系,该复函是仅就房地产经营的会计核算而言的,并不是对房地产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新的规定。因此,房 地产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 销售不动产的,仍应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