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10-18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5]第40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发(1995)37号《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征收单位按文后,要同当地房管所、公安派出所取得联系,积极做好本地区房屋出租征收营业税及其他税种的征收工作。要组织人员 对本地区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检查。 二、文中第二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管户划分问题”,仍按照我市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的通知 晋地税流发(1995)37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乡镇单位和个人租赁房屋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为了严格依法治税,切实 做好租赁房屋的营业税征收工作,请各地接文后按照以下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1、房地部门租赁房屋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在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2、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将自有房屋提供给非本单位职工居住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3、单位和个人将房屋租赁给他人进行货物生产,经销商品,从事服务业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检查,并依法缴 纳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根据省公安厅(1995)晋公发(治)9号《转发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出 租人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与当地公安部门协调,做好营业税征收或代征工作。 5、从事房屋租赁的单位和个人除按上述规定缴纳营业税外,还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