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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10-23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5]第4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95)第5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5)第50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5)4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接地矿部《关于申请减免税收的函》(地函〔1995〕89号),要求国家对其所属的地勘单位在税收上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根据国务院严 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经研究,现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所得税问题 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期限已到期。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地勘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取得的所 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照章征收所得税。各地税务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勘单位恢复征税的各项征管工 作。 二、关于营业税问题 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的问题 对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规定征收。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