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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12-27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5]第47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财预字第236号《转发〈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的通知》转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5)第236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00号《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财税字[1995]100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税收政策意见的函》(建设[1995]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不能实行与科研单位(科技企业)一致的税收政策。
二、对勘察设计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 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三、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
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及从事其他业务取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