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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3-22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5]第6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高新税收征收处: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95)第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 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5)第5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00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5]007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一[1994]0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确定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但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外汇管理 体制后,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一律按照市场汇价折算人民币。为此,今年三月二日,财政部下达(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税制改革、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规定: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后,企业有关外币账户年初余额,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1994年1月1日公布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进行调整,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按照业务发生时或者当期期初(是指 外汇业务发生时的当月1日)的市场汇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鉴此,我们意见,对金融保险业的外汇收入,应按照新的财务制度有关外 汇汇率的规定折合人民币计征营业税。 二、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代发行国家各种债券的手续费征免税问题。 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已废止。按照国务院要严格控制减免税的要求,我们意见,对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代发行 国家各种债券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