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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2-28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6]第10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96)第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6)第5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1995]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电力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提供给一个单位使用,并收取利息。对于此项利息收入,电力部门认为,应按国务院国 发[1997]11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关于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对此 项利息收入应否征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实行新税制后,除税法明确规定的减免税外,原有的减免税原则都已取消。因此,对于电力部门将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收入的利息 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考虑到过去各地对此项收入在征免税的执行上不够统一,为了统一政策,便于执行,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电力部 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