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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过路费、过桥费必须依法纳税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6-04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6]第18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第11号关于《过路费、过桥费必须依法纳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纳税地点问题 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武宿收费站地处我市南郊行政区,南郊地税局在武宿收费站成立后就投入了前期的征管准备工作,鉴于今 年南郊的地税收入紧张情况,且征收措施均已到位,一九九六年过桥过路费收入应征收的营业税暂由南郊地税局负责征收。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过路费、过桥费必须依法纳税的批复 晋地税流字(1996)第11号 晋中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行地流字(1996)第00号《关于太旧路晋中管理处过路费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过路费、过桥费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晋地税流字(1995)第11 号、晋财预字(1995)第35号文件均做出了明确规定。有关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税法规定及时缴纳税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税务机关检查存款帐户权、从开户银行存款中扣缴税款权,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支持和协 助。 三、省局确定:峪头、寿阳二个收费站的应纳营业税款,由晋中地区地税局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征收;武宿收费站的应纳营业税款,由太 原市地税局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四、有关地市地方税务机关要尽快对应征税款入库,对仍然拒绝缴纳的,要依法按照抗税及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