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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7-10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6]第2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税局晋地税流字(1996)第1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费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6)第14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1996)2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29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鄂地税发[1996]113号)收悉。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物肉品进行检 验鉴定而收取的检疫费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条件,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家禽、牧畜、水产动物的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因此,对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物肉品进行检 验鉴定而收取的检疫费应当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