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地税发票印制、发售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8-12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6]第27号

市地税局印刷厂发票部市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和 山西省国家阁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国税征发(1996)第19号、晋地税征字(1996)第2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和市地方税务局并地税流字(1996)第26号《关于调整涉外税收征管范围办理涉外企业税务登 记(地税)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涉外企业发票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8月1日起停止发售持国税局涉外分局发放的《发票购印证》和《购买发票申请表》批准购买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二、原由国税局涉外分局提供的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种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购票印证》改为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负 责发放的加盖“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票证专用章”的《发票购印证》、《购买发票申请表》。 三、请发票门市部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将追究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