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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9-03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6]第3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1996)晋财预字第98号《关于转发〈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6)第98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50号《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 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二、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 题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1996年1月1日以前金融保险业外汇折合计算营业额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